医疗器械生产单位飞行检查不合格将有多大的损失?
一家药品公司正在飞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关闭了3个月,把质量的负责人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工资,赔偿经济损失,所以做好医疗器械检测工作是多么的重要,选择专业的医疗器械检测设备才是王道,不然动辄就是损失上百万上千万甚至直接拖垮倒闭。
这不是开玩笑,这是一起劳资纠纷案,一家制药公司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马某不支付八月至九月工资给马某,而是从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向公司退还工资8164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742327.14元。
药企被飞行检查发现有很多缺陷。先来给我们大家捋捋这个一个事儿,事情是这样的:马某于2019年5月5日加入公司,5月6日公司下发《关于任命质量责任人的通知》,决定聘任马某为副总经理、质量责任人。2020年7月10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该制药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2项严重缺陷和1项重大缺陷。7月15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更正通知的命令”。8月28日,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飞行检查检验现场检查报告》,认为药品企业存在8大缺陷。
11月5日,药监局出具《药品飞行检查安全检查整改情况以及现场管理检查分析报告》,认为该药企对之前飞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基本要求整改到位。马某在8月期间正常工作,9月9日休假,马某离职前的工资标准为7000元。药品企业: 马退工资,赔偿经济损失742327.14元。
医药公司称:一、庭审判令其单位支付马2020年8月至9月未支付的工资3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马某不称职、严重失职、不具有发展质量管理负责人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生活经验和能力、未履行服务质量技术负责人的岗位人员职责和义务,导致其单位被药监局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行为处罚,整改期间没有停止使用药品生产销售达3个月(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11月5日)。
在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11日单位停业整顿期间,马某仍不称职、拒不行动、不配合整改、工作松懈,无法按马某7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2020年8月至9月的工资。2020年8月至9月,硕士的工资结算后仅为5090元。都是在2020年12月25日支付的。由于没有拖欠工资,因此,该单位在2020年8月至9月期间无需支付 MA,拖欠工资3000元。
马某应向其单位退还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的已发工资81640元。其单位股东可以基于对马某的信任,相信马某具有发展质量安全管理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生活经验,完全没有能够通过胜任教学质量控制管理会计工作,故于2019年5月6日聘任马某为副总经理、质量技术负责人,职责为:全面负责药品信息质量提高工作,独立履行社会职责,对公司药品质量风险管理方面具有裁决权等,工资是全公司作为最高工资。
然而,马某在任职企业期间,不称职、严重失职、不具有发展质量管理负责人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生活经验和能力、未履行服务质量技术负责人的岗位人员职责和义务,导致其单位被药监局进行行政行为处罚,停业整改达3个月。故马某自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作为教学质量相关负责人已领取的工资81640元应全部信息予以退还。
马某单位停业整顿3个月,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中销售利润损失473,303.43元,员工工资损失160,425元,租金损失49125元,水损失345.61元,电费损失27003.6元。此外,马用公司平台对外销售公司产品,以达到抽取佣金的目的,但马负责的客户已经空置,致使三万二千一百二十四点五元的款项至今没有收回,双方也没有就损失达成任何协议,应由马承担。
上述损失共计742327.14元,系马造成,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马某:其多次反映均未被公司可以采纳配置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符合要求。马某认为,药厂实际控制人曹某于2020年12月26日向其出具了欠薪通知单,该欠薪通知单由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担保,目前公司已一年半没有支付,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作为药品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至少要有14名经销商,但只有7名经销商。公司还有人员素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现场管理,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现场管理。如果有问题,员工要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医药公司的上诉。
法院:要求企业退还工资、赔偿经济损失 无事实及法律理论依据。法院确认,审判发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法院认为,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另一方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医药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马2020年8月至9月的工资为5090元。他在一次庭审中支付马的工资差额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应依法予以维持。
药企被行政管理处罚方式以及企业客户进行货款未收回等并非马某个人或者故意或重大技术过失行为造成,药企要求马某退还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的已发工资8164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742327.14元无事实及法律理论依据,本院依法可以不予社会支持。
第一审判决清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药品企业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上诉被驳回,判决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制药企业支付。这是最终判决。
医疗器械检测工作并非侥幸,一定要严防死守,不然是质量检验人员还是药企负责人,都应该做好医疗器械检测,选择医疗器械检测设备时也一定要找专业的品牌。威夏科技行业沉淀15年,每台仪器都严格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条件,采用先进PLC+ARM/Linux技术和进口传感线,做到质量效率一把抓。